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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密尔:给自由插上法律的翅膀
我在宜丰法院,重温法学经典
作者:王洪用  发布时间:2014-09-19 20:48:47 打印 字号: | |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是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和经济学家,蜚声世界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大师,也是边沁后功利主义的最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继承了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将实证主义思想与英国经验主义的传统进行了完美的衔接。密尔的代表著作《论自由》,更是被赞誉为“英语文献中为个人自由所作的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论自由》的写作背景是十九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统治日臻巩固,国家经济正逐步向资产阶级垄断时期过渡,受到经济发展的冲击,英国社会内部的矛盾愈发尖锐,社会启蒙思潮的范围和影响也日益扩大,维多利亚社会中充斥着强制性道德主义和如影随形的伪善,为了给个人抵御这些压迫势力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约翰•密尔遂写就了《论自由》这一不朽名篇。

  约翰•密尔在书中将自由的权利归结于每个社会个体,着重探讨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以及社会利益的界线划分,并深入论证了国家所能合法的干涉个人自由的限度。密尔立场鲜明的提出自由本质上是属于每个人类个体的权利,他将个人自由观念建立在以人作为进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为依据的功利原则上。犹如《论自由》一书中的经典名言:“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意见都一致,而只有那一个人持相反意见,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

  正是从社会个体自由的立场出发,约翰•密尔将自由解构为三个领域,即意识领域的自由、与他人无涉的范围内自行其事的自由及意思自治下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同时,约翰•密尔进一步认为,意识领域的自由包括思想的、良心的、感想的、观点的自由以及表达这些思想、观点的绝对自由。在《论自由》一书中,约翰•密尔用了较大的篇幅来论证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通过对“一贯正确”的证伪的方式,强调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必要性。因为他认为,由于“一贯正确”在人类社会中不可能存在,思想和言论自由才是发现真理的最佳路径,而对任何讨论的排斥和压制,都是对人类“以错误换取真理”的机会的掠夺,都会对人类造成根本损失,因而都是不敷需要的。此外他还认为,只有通过相互争辩,才能让人类学会更好地表述和维护真理,并使真理保持持久的生命力。没有充分而有效的争辩和批驳,已经建立起来的所谓真理便脆弱不堪。

  最为称道的是,约翰•密尔将个人的个性认定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认为个性的自由发展对维护和增进人类福祉具有极端重要性。他驳斥了不以本人个性而以传统和习俗为行为基准的观点,认为人类不同的个性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就应当给予自由发展的空间,这是人的特权,也是人的正当条件。他在《论自由》中浓墨重彩的写到“应当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他继而指出,人类创造力的保持和永续发展的根基就在于社会群体中的个性多样化,主张对于那些天才们自由不羁的灵魂,应予以最大的宽容。

  《论自由》中另一重大命题,便是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即国家所能合法的干涉个人自由的限度。约翰•密尔反对极端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自由无界限”,相反,他通过二元的划分法,认为那些涉及个人生活的部分应归属于个性,而除此之外的生活部分则应归于社会。约翰•密尔认为人作为社会整体中的分子,享有着社会保护性的权利,也理应对其他社会成员负担一定的责任,即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和贡献自身劳动及牺牲的责任。但密尔也同时强调,只要不关涉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享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人与社会均不得干涉。只有当自己的言论或行为侵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有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的可能。约翰•密尔创造性的批判了“社会本位”的观点,重审民主制下及可能产生“大多数人的暴政”,认为大多数人的普遍意见并非具有当然的正确性,也不能以社会整体的名义肆意侵犯个人的自由。

  出于经世致用的目的,约翰•密尔在《论自由》的最后部分描述了教义应用的精神和路径,他分别对国家、教育、考试 等方面提出了鲜明的创见。尤为一提的是,约翰•密尔认为对个人自由具有限制可能性和危险性的是政府,故必须多政府的行为予以监督约束。为此密尔提出在权力行使时要做到符合于效率原则的最大限度的权力分散,但也要尽可能做到最大限度的情报集中,还要尽最大的可能把情报由中枢散播出去。通俗意义上讲,就是将权力予以下放和分散、畅通决策的信息渠道并最大限度的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自由主义的大多数原则在约翰•密尔的著作中都有论述,如《政治经济学原理》、《功利主义》、《代议制政府》以及《逻辑体系》等,但发表于1859年的《论自由》,则是其表达自由主义人权思想的最恢弘的代表,他在自传中说:“我的作品中,没有哪本是像它一样谨慎地写作、细致地修改。”这本书也成就了约翰•密尔“自由主义之圣”的地位。《论自由》中提出的这些闪烁着智慧光辉的理论观点,在一百五十多年后的今天,仍具有极为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来源: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丰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