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今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机制
随着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以前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状况被打破,大量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这时,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问题也显而易见了。
在法律规定层面,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都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从以上条件来说,规定是比较广泛,却又很粗略的。
在现实操作层面,通过对YF县38名人民陪审员构成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人民陪审员成员的一些特征。该县人民陪审员由17名在职公务员,占比44.7%;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成员9名,占比23.8%;学校教职工7名,占比18.4%;企事业单位4名,占比10.5%;事业单位退休人员1名,占比2.6%。我们可以发现,在职的公务员占比及基层自治组织占了人民陪审员比例的大部分。
我国通过选任一大批素质较高的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为我国的司法公正贡献了一份自己的力量,但是还不成熟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又给法院审判带来一定的不便。
二、人民陪审员选拔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的结构比例不合理,并未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YF县陪审员的选择严重向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倾斜, 些陪审员中所体现出的职业类别、社会阶层和社会现实并不基本对应,像农民、工人等低收入群体明显没有获得足够的代表。这必然导致人民陪审员社会代表性不够广泛。人民陪审员选任官员化与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相矛盾。
2、在职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繁忙,无力参加人民陪审员。我们可以看出YF县陪审员中退休的只有一名,其余都是在职的,不少还是党政一把手。本职工作的繁忙,所处单位的不配合,自身参与意识不够强,导致这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在入职后,参与陪审的案子停留在个位数。
3、人民陪审员待遇没有保障,参与积极性不高。没办法吸引优秀人才参与人民陪审员。2004年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经费由人民法院以补助的形式发放,而且人民法院对陪审员补助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但实际工作中,多数基层财政往往没有列支这项专款,导致法院财政紧张。有的列支但是半年甚至一年兑付一次。由于待遇经费不落实,直接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因而当法院发出邀请时,常以本职工作忙等理由谢绝,或干脆回避。
三、人民陪审员选拔方式的革新
1、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举的立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没有专门立法,其有关规定散见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适用范围不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中,除简易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其他因法律规定应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的所有案件均可纳入陪审制。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究竟哪些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哪些案件应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往往由法院自行决定。另外,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身份是聘任制还是合同制,或是需要一个单独编制,其人民陪审待遇是由财政负担还是法院自行解决,立法不明。
2、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要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广泛推广这一改革方案,加强人民陪审员代表的广泛性,特别是吸收部分退休职工参与陪审工作,有助于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性。
3、加强监督,构建人民陪审员进出机制。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当中,有的陪审员参与性不高,却挤占了陪审员的名额,但由于这些人民陪审员都是通过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法院不便处置陪审员身份,导致部分陪审员滥竽充数的现象难以纠正。因此,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引入法院、司法局、人民群众等对方考核机制,让人民陪审员能上也能下,才能够让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完善,维护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