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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拉车门”碰运气,真“刑”!
作者:甘凤云  发布时间:2024-11-29 16:53:59 打印 字号: | |

不开锁、不砸窗、不撬门

只需在夜静无人时

挨个拉车门“碰运气”?

真“刑”!

近日,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拉车门”式盗窃案,被告人张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三伙同他人事先商议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随后两人在宜丰县某酒店门口拉车门盗得金貔貅一个,香烟若干条。经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为9002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拉车门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三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拉车门”开的不是“盲盒”,而是“银手镯”;碰的不是运气,而是法律的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遭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车主们也要增强公共安全和个人防范意识,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左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