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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拒绝高利诱惑,防范非法集资

作者:吴雅琳  发布时间:2025-01-16 10:47:1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晏某某实际控制的一大米加工厂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晏某某手写借条,个人签名,加盖工厂印章,按照约定利息,向社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2003年7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晏某某以支付高额利息为由非法吸收一百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资金一千一百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许诺还本付息为条件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一千一百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晏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退还了部分集资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事实和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晏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继续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

追求财富的保值增值无可厚非,但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会导致集资参与人血本无归,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在进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三思而行,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合理衡量收益与风险,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守护自己的钱袋子。如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左雪纯